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7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