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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時間:2022-07-05

編者按:在第35個“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為進一步震懾犯罪分子,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收集、整理了2021年以來各地法院審結的10件毒品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布案例的主要特點:一是犯罪類型代表性強。毒品犯罪中既涵蓋了走私、制造、大宗販賣毒品和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等源頭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涉毒犯罪則選取了毒品犯罪分子“自洗錢”以及因吸毒誘發的嚴重暴力犯罪。二是涉案毒品“三代并存”。除傳統毒品海洛因和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外,增加了新型毒品犯罪的占比,特別是涉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列管物質和泰勒寧等濫用麻精藥品案件。三是情節典型手段多樣。涉及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通過賄買手段獲取立功線索等情節以及“互聯網+物流寄遞”非接觸式犯罪手段,且多名被告人均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這些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特點,闡釋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政策立場。

目錄

1.梁玉景、黎國都制造毒品案——糾集多人制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2.馮志國運輸毒品案——暴力抗拒檢查,持刀捅刺致執法人員重傷,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3.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案——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不構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4.鄭保濤等制造毒品、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5.萬昊能等販賣毒品、洗錢案——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并“自洗錢”,依法數罪并罰

6.古亮引誘、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系累犯,依法嚴懲

7.梁宇立走私、販賣毒品案——多次走私大麻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情節嚴重

8.周洪偉販賣、運輸毒品案——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麻精藥品,情節嚴重

9.何啟安販賣毒品案——向吸毒人員販賣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嚴懲

10.鄭波故意殺人案——吸毒致幻后殺死父母,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1

梁玉景、黎國都制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制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壯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無業。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黎國都,男,壯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農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黎國都伙同鄭力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賃制毒場地,并與鄭力純、陳元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制毒前期準備工作;梁玉景購買制毒原材料,安排黃炳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檢修制毒工具反應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國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資,其中黎國都出資70萬元,陳元武、梁玉升(二審期間因病死亡)夫婦出資90萬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資15萬元。零駿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使下,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資交給梁玉景,將制毒輔料運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又從廣東省梅州市將梁玉景組織購買的氯麻黃堿運至南寧市,由陳元武駕車運至制毒場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農多想、黃炳貴(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寧市經開區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場地,與黎國都、陳元武、鄭力純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員在制毒場地抓獲黎國都等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黃堿148.42千克、反應釜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梁玉景、黎國都共謀制造毒品,梁玉景糾集多人參與,管理毒資,購買制毒原料,黎國都大額出資,租賃制毒場地,直接參與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責突出。梁玉景、黎國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梁玉景、黎國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制造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近年來,廣東等地的規模化制毒活動在持續嚴厲打擊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動出現了向周邊省市轉移的現象,國內其他地區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時有發生,且犯罪手段呈現分段式、隱秘化等特點。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廣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參與人數多、制毒規模大,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親屬關系。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揮下實施制毒犯罪,從廣東購入制毒原料,跨省運輸至廣西農村地區進行制造。案發時在制毒場地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制毒物品氯麻黃堿148.42千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梁玉景、黎國都系該制毒團伙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適用死刑,體現了突出打擊重點、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案例2

馮志國運輸毒品案

——暴力抗拒檢查,持刀捅刺致執法人員重傷,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志國,男,漢族,1987年5月6日出生,農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馮志國與同村村民李復生、周明(均另案處理)先后從貴州省來到云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共謀實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攜帶毒品駕乘摩托車由鎮康縣南傘鎮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時許途經鎮康縣勐堆鄉銅廠北路時發現前方設卡檢查,馮志國遂將毒品丟棄在路邊。執法人員經檢查,發現三人形跡可疑,遂沿三人駛來方向搜查,在約30米遠路邊處查獲海洛因1777克。馮志國見罪行敗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執法人員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腸破裂,構成重傷二級。2018年1月10日,馮志國在貴州省貴陽市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志國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馮志國從貴州省到云南省邊境地區實施毒品犯罪,與另案被告人李復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運輸毒品,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馮志國運輸海洛因數量大,并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馮志國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馮志國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抓捕,增加了執法人員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情形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馮志國在罪行被執法人員察覺后,為逃跑持刀連續捅刺執法人員致其重傷,屬于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的情形。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即再次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馮志國對抗執法權威的行為及其前科情節,均反映出其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依法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嚴懲并適用死刑,警示妄圖以暴力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幸。

案例3

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案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不構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山喜,曾用名邱三喜,男,漢族,1976年5月5日出生,農民。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從廣東省廣州市一名毒販(身份不明)處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并將此事告知元海銀(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讓元海銀為其準備30萬元現金。元海銀同意,并提出從中購買一塊毒品。同年7月13日,邱山喜攜帶元海銀提供的30萬元毒資,前往廣州市交易毒品。后邱山喜將購得的毒品藏匿于其駕駛的豐田汽車后排座椅內,駕車返回安徽省臨泉縣,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3481.4克。邱山喜被抓獲后,其親屬通過賄買手段獲取范某某販賣毒品犯罪線索,交由其檢舉揭發。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立功材料,錯誤認定被告人邱山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從輕判處邱山喜無期徒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再審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山喜明知是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邱山喜提起犯意,糾集他人參與出資,自行完成購買、運輸毒品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邱山喜檢舉范某某販賣毒品的線索系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邱山喜改判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邱山喜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刑法設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對犯罪分子承諾并兌現從寬處罰,換取其積極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查處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棄惡從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悔過自新。但是,構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檢舉線索的來源必須合法,否則就背離了立功制度創設的初衷和價值取向,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破壞公序良俗。《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被告人邱山喜攜款向上家求購大量毒品并跨省長途運輸,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論罪應處死刑。邱山喜到案后檢舉揭發范某某販賣毒品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偵破范某某販毒一案,范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經再審查明,上述檢舉線索系邱山喜親屬通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后交由邱山喜檢舉揭發,根據《自首立功意見》的規定,即便檢舉線索查證屬實,邱山喜的行為也不構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對邱山喜改判死刑,彰顯了對嚴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態度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

案例4

鄭保濤等制造毒品、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

——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保濤,曾用名鄭俊杰,男,漢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焦緒波,男,漢族,1975年2月5日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李曉龍,曾用名李龍,男,漢族,1994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金學,男,漢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房曉帥,男,漢族,1983年4月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鄭營,男,漢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鄭保濤明知張新明、宋書斌(均另案處理)等購買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用于制造毒品,自2019年3月至10月間,在山東省濱州市、高青縣、桓臺縣等地,多次向張新明等介紹購買或者販賣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制毒原料,并介紹李勇(另案處理)加入張新明等制毒、販毒團伙。張新明等利用從鄭保濤處購買的制毒原料生產甲卡西酮至少28.23千克。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鄭保濤、金學、鄭營在桓臺縣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將生產的溴代苯丙酮分兩次販賣給陳云飛、王成毅(均另案處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鄭保濤、金學在山東省濰坊市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交叉結伙多次向被告人房曉帥和陳云飛、王成毅、韋冰冰(另案處理)非法販賣。其中,焦緒波共計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3700千克,李曉龍共計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2100千克,鄭保濤共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127.6千克,金學共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苯丙酮21千克,鄭營共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17千克、苯丙酮21千克,房曉帥共計非法買賣溴代苯丙酮24.3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保濤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鄭保濤伙同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金學非法生產、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鄭營非法生產、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房曉帥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對鄭保濤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在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鄭保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學、鄭營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鄭保濤、焦緒波、李曉龍、房曉帥買賣溴代苯丙酮部分事實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鄭保濤到案后協助抓獲房曉帥,構成立功;焦緒波、李曉龍、鄭營、金學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可依法從輕處罰。焦緒波、李曉龍、金學、鄭營、房曉帥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鄭保濤以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金學、房曉帥、鄭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九年、五年、三年、一年九個月,并處數額不等罰金。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制毒物品為原料,采用化學合成方法制造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趨勢。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從源頭上遏制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是一起非法制造、買賣制毒物品,同時構成制造毒品共犯的典型案例。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屬于國家嚴格管控的制毒物品,被告人鄭保濤等多次、大量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制毒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當前制造毒品犯罪日益呈現團伙作案、分工精細、分段進行等特點,有必要予以全鏈條、全方位打擊處理。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的,構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依法應予嚴懲。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與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對鄭保濤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以高額財產刑,體現了堅決遏制毒品來源、嚴厲懲治此類犯罪的一貫立場。同時,人民法院對本案中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從犯、立功、坦白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全面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案例5

萬昊能等販賣毒品、洗錢案

——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并

“自洗錢”,依法數罪并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萬昊能,男,漢族,1998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黃云,男,漢族,2000年10月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智勇,男,漢族,2001年8月14日出生,無業。

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被告人萬昊能在明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已被列管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先后六次采用雇請他人送貨或者發送快遞的方式向多人販賣,得款共計4900元。被告人黃云兩次幫助萬昊能販賣共計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被告人劉智勇幫助萬昊能販賣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為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萬昊能收買他人微信賬號并使用他人身份認證,收取毒資后轉至自己的微信賬號,再將犯罪所得提取至銀行卡用于消費等。同年8月23日,公安人員在萬昊能住處將其抓獲,當場查獲電子煙油15瓶,共計凈重111.67克。次日,公安人員在萬昊能租賃的倉庫內查獲電子煙油94瓶,共計凈重838.36克。經鑒定,上述煙油中均檢出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合成大麻素成分。萬昊能、黃云到案后,分別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吳某某(另案處理)、劉智勇。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昊能、黃云、劉智勇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萬昊能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采取收買他人微信賬號收取毒資后轉至自己賬號的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又構成洗錢罪。對萬昊能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萬昊能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數量大,社會危害大。萬昊能、黃云、劉智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萬昊能、黃云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黃云、劉智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萬昊能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黃云、劉智勇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相較天然大麻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后,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等反應,過量吸食會出現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況,社會危害極大。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以實現對此類新型毒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電子煙油中或噴涂于煙絲等介質表面,冠以“上頭電子煙”之名在娛樂場所等進行販賣,因其外表與普通電子煙相似,故具有較強迷惑性,不易被發現和查處,嚴重破壞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體健康。本案被告人萬昊能六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電子煙油,被抓獲時又從其住所等處查獲大量用于販賣的電子煙油。人民法院根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從嚴適用刑罰,同時警示社會公眾自覺抵制新型毒品誘惑,切莫以身試毒。

毒品犯罪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錢活動在為毒品犯罪清洗毒資的同時,也為擴大毒品犯罪規模提供了資金支持,助長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懲罰力度。本案中,被告人萬昊能通過收購的微信賬號等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自身販賣毒品所獲毒資,掩飾、隱瞞販毒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妄圖“洗白”毒資和隱匿毒資來源。人民法院對其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以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斬斷毒品犯罪的資金鏈條,摧毀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經濟基礎。

案例6

古亮引誘、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系

累犯,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亮,男,漢族,1996年4月16日出生,無業。2016年12月20日因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滿釋放。

2020年10月,被告人古亮與嚴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羅龍鎮嚴某某母親家中居住,古亮明知嚴某某、李某某沒有吸毒史,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詢問二人是否愿意嘗試吸毒,并示范吸毒方法,講述吸毒后的體驗,引誘、教唆二人吸食毒品,先后和嚴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古亮多次在宜賓市南溪區南山一品二期其租住的房間內容留吸毒人員及嚴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古亮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誘使、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古亮多次提供場所容留吸毒人員及未成年人嚴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古亮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古亮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且其曾因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古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古亮以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較強的致癮癖性,一旦沾染,極易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依賴。未成年人好奇心強,心智發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護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將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以及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的毒品犯罪作為打擊重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古亮在未成年人面前實施言語誘導、傳授吸毒方法、宣揚吸毒感受的行為,造成兩名本無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場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會危害大。古亮曾因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犯罪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仍不思悔改,刑滿釋放不足一年又再次實施同類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貫徹了加大對末端毒品犯罪懲處力度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對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予以嚴懲的堅定立場。在通過刑罰手段阻斷毒品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呼吁廣大青少年深刻認識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線,慎重交友,遠離易染毒環境和人群。

案例7

梁宇立走私、販賣毒品案

——多次走私大麻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員

販賣,情節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宇立,男,漢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公司職員。

自2021年3月起,被告人梁宇立多次以每克50元至7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向境外人員購買大麻,并通過國際郵包寄遞入境。梁宇立收到大麻后,以每克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朱某、何某某、梁某某、鄭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同年8月11日,梁宇立準備向吸毒人員朱某等人販賣大麻時,在其位于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海康街的住處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梁宇立用于販賣的大麻361.43克及作案工具電子秤、包裝袋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宇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從境外購買大麻非法寄遞入境,并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梁宇立多次走私毒品并向多人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梁宇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宇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荔灣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大麻類毒品包括大麻植物干品、大麻樹脂、大麻油等,最主要的活性成分為四氫大麻酚,對人體有麻醉、致幻等作用。大麻具有成癮性,長期濫用可導致呼吸系統、免疫系統問題或精神疾病。我國將大麻類物質和四氫大麻酚分別列為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進行嚴格管制。近年來,受境外部分國家大麻“合法化”的影響,一些留學生、海外歸國人員、文娛從業人員產生大麻類毒品成癮性低、危害性小的錯誤認知,出于獵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大麻。隨著國內管制不斷加強,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從境外購買大麻,通過國際郵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遞入境后,販賣給濫用群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與境外賣家勾連交易,通過國際快遞走私大麻入境后在國內販賣的案件。被告人梁宇立為牟取高額利潤,多次走私大麻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既系源頭性犯罪,又直接導致毒品進入消費環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嚴懲處,體現了厲行禁毒的堅定立場,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群體充分認識大麻危害,提高對毒品的防范意識和鑒別能力。

案例8

周洪偉販賣、運輸毒品案

——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麻精藥品,情節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洪偉,男,漢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務工人員。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洪偉明知艾司唑侖片、泰勒寧(氨酚羥考酮片)等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貼吧等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買家,通過閑魚APP三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共計販賣艾司唑侖片1盒(20片)、泰勒寧7盒(70片),并通過快遞寄送上述精神藥品。后公安人員將周洪偉抓獲,并從其租住處查獲艾司唑侖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勞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數百片。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洪偉明知是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仍向吸毒人員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周洪偉多次販賣毒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周洪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洪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石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部分常見毒品逐漸較難獲得,一些吸毒人員轉而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處方麻精藥品作為替代物濫用,以滿足吸毒癮癖,具有醫療用途的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大監管力度,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將含羥考酮復方制劑等品種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將含羥考酮的復方制劑(含泰勒寧)列入精神藥品管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聯網聯絡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資、通過快遞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現象日益突出。信息網絡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點,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趨隱蔽化、多樣化,監管、打擊難度不斷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手段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處方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洪偉在微信、抖音、百度貼吧等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聯系買家,明知買家購買麻精藥品作為成癮替代物,仍通過閑魚交易平臺下單結算,再通過物流方式向各地買家寄送,犯罪手段隱蔽,社會危害性大。周洪偉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藥品外,公安人員還從周洪偉租住處查獲大量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人民法院對周洪偉依法適用刑罰,體現了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犯罪的嚴厲打擊。

案例9

何啟安販賣毒品案

——向吸毒人員販賣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啟安,男,漢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務工人員。2018年6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年7月17日刑滿釋放。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何啟安在江西省萍鄉市火車站一麻將館內,以5000元的價格從“狗鴨”(身份不明)處購得約5克氟胺酮,后為增重將“消炎粉”摻雜到所購氟胺酮內形成混合物。次日,何啟安在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將15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販賣給吸毒人員劉某、陳某,得款7500元。同月6日,何啟安在萍鄉市區密碼酒店附近將約11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販賣給陳某,得款55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啟安明知氟胺酮是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精藥品仍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何啟安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何啟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何啟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攸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氟胺酮是對氯胺酮(俗稱“K粉”)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類似物,從外觀看兩者同為白色結晶粉末狀,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長期吸食氟胺酮會引發對人體臟器的永久損害,濫用過量甚至會導致死亡。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涉氯胺酮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不法分子逐漸將目標轉向氟胺酮,將其作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販賣,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質蔓延,有關職能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決定從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將氟胺酮納入列管范圍。該公告的施行為打擊氟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提供了依據。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啟安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又兩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氟胺酮,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何啟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新型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案例10

鄭波故意殺人案

——吸毒致幻后殺死父母,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波,男,漢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鄭波系吸毒人員。2019年10月4日,鄭波在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時許,鄭波無端懷疑妻子陳某有外遇,與其妻發生爭執。4時許,鄭波來到父母臥室稱其欲離婚,遭到其母范某某(被害人,歿年66歲)責罵,即持隨身攜帶的仿制軍刀捅刺范的頭面部、頸部等處數刀,后又持刀捅刺癱瘓在床的其父鄭某某(被害人,歿年76歲)頸部等處數刀。陳某勸阻鄭波,鄭持刀威脅陳下跪。后鄭波見范某某未死,遂腳踢范某某頭部,并再次捅刺范某某、鄭某某數刀,致二人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波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鄭波吸食毒品產生幻覺,持刀捅刺父母數刀,將二人殺死,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鄭波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鄭波已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吸食毒品不僅給吸毒者本人造成難以逆轉的身心損害,還容易誘發各類次生犯罪。長期吸食毒品花費大量錢財,吸毒者可能迫于經濟壓力“以販養吸”,或者實施盜竊、搶劫等侵財犯罪。同時,因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會導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現被害妄想、幻視幻聽癥狀,進而肇事肇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鄭波自述長期吸毒,平時吸食冰毒、“搖頭丸”等多種毒品,其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社區戒毒,但仍不思悔改,又繼續吸食毒品,致幻后無端懷疑妻子出軌,認為勸阻其離婚的母親系“惡魔”,持刀殺死母親和癱瘓在床的父親,罪行令人發指。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給吸食者本人、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人民法院在嚴懲鄭波罪行的同時,也告誡每一位公民自覺防范、抵制毒品,遠離這一摧毀人性的真正“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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