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江西籍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胡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折合40.9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2:北京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張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9筆折合43.5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3.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3:江蘇籍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潘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22筆折合82.5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5.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4:山東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2月,王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4筆折合25.6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3.6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5:浙江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2月至3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筆折合36.8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7.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江蘇籍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蔡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35筆折合172.8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7.1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黑龍江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3筆折合165.4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15.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上海籍蔣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9月,蔣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37.6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8.6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江西籍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折合36.5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江蘇籍焦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3月至6月,焦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3筆折合16.7萬美元,用于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7.1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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