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若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如同時持有A類和C類基金份額,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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