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為0.01元為基準進行計算;
(2)“份額申購、份額贖回”,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同一交易日交易時間內投資人可進行多次申購或贖回申報,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不能贖回,且申報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銷。
(4)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T日申購基金份額,申購資金實時凍結。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5)投資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T日贖回基金份額,贖回資金T日場內可用,T+1日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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